国家财政部公布跨境电商电子商务综合性试点区零售出口货品税收优
2022-05-27 16:56:04
9月28日,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商务部 、中国海关总署四单位公布《有关跨境电商电子商务综合性试点区零售出口货品税收优惠的通告》(下称《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公司出口未获得合理进货凭证的货品,与此同时满足以下标准的,实施所得税、消费税免税。以上标准主要包含,(一)电子商务出口公司在综试区申请注册,并在注册地址跨境电商电子商务网上服务平台备案出口时间、货品名字、数量单位、总数、价格、额度。(二)出口货品根据综试区所在城市中国海关申请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请办理手续。(三)出口货品不属于国家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决策确立撤销出口退(免)税的货品。《通知》规定,各综试区基本建设领导组公司办公室和商务主管单位应统筹推进部门两者之间的交流合作和有关政策落实,加速创建电子商务出口统计分析检测管理体系,推动跨境电商电子商务身心健康迅速发展趋势。《通知》确立,中国海关总署按时将电子商务出口产品申请明细电子信息技术传送给税务总局。各综试区税务局依据税务总局清算的出口产品申请明细电子信息技术加强出口货品免税政策管理方法。实际免税政策管理条例由省部级税务商财政局、商务接待单位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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