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税务局关于跨境电商综试区零售出口货品免税办理有关事项布告》全文
2022-01-12 18:06:07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归纳试验区零售出口货品税收方针的告诉》(财税〔2018〕103号),标准本市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品免税处理,经商市财政局、市展开变革委、市商务委,现就有关事项布告如下: 一、本市电子商务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企业”)出口未取得有用进货凭据的货品,一起契合下列条件的,可依照财税〔2018〕103号规则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方针: (一)跨境电商企业在本市注册,并在“上海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渠道”挂号出口日期、货品称号、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二)出口货品经过国内跨境电子商务归纳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处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三)出口货品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依据国务院决议清晰撤销出口退(免)税的货品。 二、本市跨境电商企业在出口上述适用免税方针货品后,须在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增值税交税申报(按季处理增值税交税申报的为次季度),并供给《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品免税明细表》(格局见附件,数据内容可自“上海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渠道”查询下载)电子申报数据。出口货品相关单证材料留存企业备检。 三、本市跨境电商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增值税交税申报时,增值税一般交税人应在当期《增值税交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交税人)》附列材料一第18栏次填写上述适用免税方针货品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交税人应在当期《增值税交税申报表(小规模交税人适用)》中第13栏次填写上述适用免税方针货品销售额。 四、本市跨境电商企业对应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别离进行核算,未别离核算的,不得免税。 五、本市一般交税人跨境电商企业应按规则核算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在当期增值税交税申报时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六、主管税务机关应实在加强对本市跨境电商企业零售出口货品免税申报的处理,使用税务总局清分下发的综试区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和交税人申报信息展开比对剖析,对不契合免税景象的应按现行有关规则予以处理。 七、本布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布告。 附件: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品免税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18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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