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布告: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产品有关监管事宜
2022-01-12 18:06:07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布告2018年第194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产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布告) 为做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产品监管作业,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展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产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和《商务部展开变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作业的告诉》(商财发〔2018〕486号)等国家有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相关方针规则,现就海关监管事宜布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顾客(订货人)经过跨境电子商务买卖渠道完成零售进出口产品买卖,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买卖电子数据的,依照本布告承受海关监管。 二、企业处理 (二)跨境电子商务渠道企业、物流企业、付出企业等参加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事务的企业,应当根据海关报关单位注册挂号处理相关规则,向所在地海关处理注册挂号;境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托付境内署理人(以下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署理人)向该署理人所在地海关处理注册挂号。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物流企业等参加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事务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处理信息挂号;如需处理报关事务,向所在地海关处理注册挂号。 物流企业应取得国家邮政处理部分颁布的《快递事务运营答应证》。直购进口方法下,物流企业应为邮政企业或许已向海关处理署理报关挂号手续的进出境快件运营人。 付出企业为银行组织的,应具有银保监会或许原银监会颁布的《金融答应证》;付出企业为非银行付出组织的,应具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付出事务答应证》,付出事务范围应当包含“互联网付出”。 (三)参加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事务并在海关注册挂号的企业,归入海关信誉处理,海关根据信誉等级实施差异化的通关处理办法。 三、通关处理 (四)对跨境电子商务直购进口产品及适用“网购保税进口”(监管方法代码1210)进口方针的产品,依照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实行有关产品初次进口答应批件、注册或存案要求。但对相关部分明令暂停进口的疫区产品和对呈现严重质量安全危险的产品发动危险应急处置时在外。 适用“网购保税进口A”(监管方法代码1239)进口方针的产品,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产品清单(2018版)》尾注中的监管要求实行。 (五)海关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产品及其装载容器、包装物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检疫,并根据相关规则实施必要的监管办法。 (六)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产品申报前,跨境电子商务渠道企业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署理人、付出企业、物流企业应当别离经过国际交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渠道向海关传输买卖、付出、物流等电子信息,并对数据实在性承当相应职责。 直购进口方法下,邮政企业、进出境快件运营人能够承受跨境电子商务渠道企业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署理人、付出企业的托付,在许诺承当相应法律职责的前提下,向海关传输买卖、付出等电子信息。 (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产品申报前,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署理人、物流企业应当别离经过国际交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渠道向海关传输买卖、收款、物流等电子信息,并对数据实在性承当相应法律职责。 (八)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产品进口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署理人或其托付的报关企业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产品申报清单》(以下简称《申报清单》),采纳“清单核放”方法处理报关手续。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产品出口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署理人应提交《申报清单》,采纳“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法处理报关手续;跨境电子商务归纳实验区内契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产品出口,可采纳“清单核放、汇总计算”方法处理报关手续。 《申报清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品报关单》具有平等法律效力。 依照上述第(六)至(八)条要求传输、提交的电子信息应施加电子签名。 (九)展开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事务的跨境电子商务渠道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署理人应对买卖实在性和顾客(订货人)身份信息实在性进行审阅,并承当相应职责;身份信息未经国家主管部分或其授权的组织认证的,订货人与付出人应当为同一人。 (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产品出口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署理人应当于每月15日前(当月15日是法定节假日或许法定休息日的,顺延至这以后的第一个作业日),将上月结关的《申报清单》根据清单表头同一收发货人、同一运送方法、同一出产出售单位、同一运抵国、同一出境关别,以及清单表体同一终究意图国、同一10位海关产品编码、同一币制的规矩进行归并,汇总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品报关单》向海关申报。 答应以“清单核放、汇总计算”方法处理报关手续的,不再汇总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品报关单》。 (十一)《申报清单》的修正或许吊销,参照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品报关单》修正或许吊销有关规则处理。 除特别状况外,《申报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品报关单》应当采纳通关无纸化作业方法进行申报。 四、税收征管 (十二)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产品,海关依照国家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方针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完税价格为实践买卖价格,包含产品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 (十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产品顾客(订货人)为交税职责人。在海关注册挂号的跨境电子商务渠道企业、物流企业或申报企业作为税款的代收代缴职责人,代为实行交税职责,并承当相应的补税职责及相关法律职责。 (十四)代收代缴职责人应当照实、精确向海关申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产品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税则号列、实践买卖价格及相关费用等税收征管要素。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产品的申报币制为人民币。 (十五)为审阅确认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产品的归类、完税价格等,海关能够要求代收代缴职责人依照有关规则进行弥补申报。 (十六)海关对契合监管规则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产品按时段汇总计征税款,代收代缴职责人应当依法向海关提交足额有用的税款担保。 海关放行后30日内未产生退货或修撤单的,代收代缴职责人在放行后第31日至第45日内向海关处理交税手续。 五、场所处理 (十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产品监管作业场所有必要契合海关相关规则。跨境电子商务监管作业场所运营人、仓储企业应当树立契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处理系统,并依照海关要求交流电子数据。其间展开跨境电子商务直购进口或一般出口事务的监管作业场所应依照快递类或许邮寄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标准设置。 (十八)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事务应当在海关特别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展开。除还有规则外,参照本布告规则监管。 六、检疫、查验和物流处理 (十九)对需在进境口岸实施的检疫及检疫处理作业,应在完成后方可运至跨境电子商务监管作业场所。 (二十)网购保税进口事务:一线入区时以报关单方法进行申报,海关能够采纳视频监控、联网核对、实地巡查、库存核对等方法加强对网购保税进口产品的实货监管。 (二十一)海关实施查验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署理人、跨境电子商务监管作业场所运营人、仓储企业应当依照有关规则供给便当,合作海关查验。 (二十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产品可采用“跨境电商”方法进行转关。其间,跨境电子商务归纳实验区所在地海关可将转关产品品名以总运单方法录入“跨境电子商务产品一批”,并需随附转关产品具体电子清单。 (二十三)网购保税进口产品可在海关特别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间流通,按有关规则处理流通手续。以“网购保税进口”(监管方法代码1210)海关监管方法进境的产品,不得转入适用“网购保税进口A”(监管方法代码1239)的城市持续展开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事务。网购保税进口产品可在同一区域(中心)内的企业间进行流通。 七、退货处理 (二十四)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方法下,答应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署理人或其托付的报关企业请求退货,退回的产品应当契合二次出售要求并在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以原状运抵原监管作业场所,相应税款不予征收,并调整个人年度买卖累计金额。 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方法下,退回的产品依照有关规则处理有关手续。 (二十五)对超越保质期或有用期、产品或包装损毁、不契合我国有关监管方针等不适合境内出售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产品,以及海关责令退运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产品,依照有关规则退运出境或毁掉。 八、其他事项 (二十六)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事务的企业应向海关实时传输实在的事务相关电子数据和电子信息,并敞开物流实时盯梢等信息同享接口,加强对海关危险防控方面的信息和数据支撑,合作海关进行有用处理。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其署理人、跨境电子商务渠道企业应树立产品质量安全等危险防控机制,加强对产品质量安全以及虚伪买卖、二次出售等非正常买卖行为的监控,并采纳相应处置办法。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不得进出口触及损害口岸公共卫生安全、生物安全、进出口食物和产品安全、侵略知识产权的产品以及其他禁限产品,一起应当树立健全产品溯源机制并承当质量安全主体职责。鼓舞跨境电子商务渠道企业树立并完善进出口产品安全自律监管系统。 顾客(订货人)关于已购买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产品不得再次出售。 (二十七)海关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产品实施质量安全危险监测,责令相关企业对不合格或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产品采纳危险消减办法,对没有出售的按货品实施监管,并依法追究相关运营主体职责;对监测发现的质量安全高危险产品发布危险警示并采纳相应管控办法。海关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产品在产品出售前依照法律法规实施必要的检疫,并视情发布危险警示。 (二十八)跨境电子商务渠道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署理人、物流企业、跨境电子商务监管作业场所运营人、仓储企业发现涉嫌违规或私运行为的,应当及时自动奉告海关。 (二十九)涉嫌私运或违背海关监管规则的参加跨境电子商务事务的企业,应合作海关查询,敞开买卖出产数据或原始记录数据。 海关对违背本布告,参加制作或传输虚伪买卖、付出、物流“三单”信息、为二次出售供给便当、未尽责审阅顾客(订货人)身份信息实在性等,导致呈现个人身份信息或年度购买额度被盗用、进行二次出售及其他违背海关监管规则状况的企业依法进行处分。对涉嫌私运或违规的,由海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对使用其他公民身份信息不合法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事务的,海关按私运违规处理,并按违法使用公民信息的有关法律规则移送相关部分处理。对不涉嫌私运违规、初次发现的,进行约谈或暂停事务责令整改;再次发现的,一守时期内不答应其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事务,并交由其他职业主管部分按规则实施查办。 (三十)在海关注册挂号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其境内署理人、跨境电子商务渠道企业、付出企业、物流企业等应当承受海关稽核对。 (三十一)本布告有关用语的意义: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是指自境外向境内顾客出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产品的境外注册企业(不包含在海关特别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内注册的企业),或许境内向境外顾客出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产品的企业,为产品的货权所有人。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署理人”是指展开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事务的境外注册企业所托付的境内署理企业,由其在海关处理注册挂号,承当照实申报职责,依法承受相关部分监管,并承当民事职责。 “跨境电子商务渠道企业”是指在境内处理工商挂号,为买卖两边(顾客和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供给网页空间、虚拟运营场所、买卖规矩、信息发布等服务,建立供买卖两边独立展开买卖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的运营者。 “付出企业”是指在境内处理工商挂号,承受跨境电子商务渠道企业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署理人托付为其供给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付出服务的银行、非银行付出组织以及银联等。 “物流企业”是指在境内处理工商挂号,承受跨境电子商务渠道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署理人托付为其供给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物流服务的企业。 “顾客(订货人)”是指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产品的境内购买人。 “国际交易‘单一窗口’”是指由国务院口岸作业部际联席会议统筹推动,依托电子口岸公共渠道建造的一站式交易服务渠道。申报人(包含参加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经过“单一窗口”向海关等口岸处理相关部分一次性申报,口岸处理相关部分经过电子口岸渠道同享信息数据、实施功能处理,将法律成果经过“单一窗口”反应申报人。 “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渠道”是指由电子口岸建立,完成企业、海关以及相关处理部分之间数据交流与信息同享的渠道。 适用“网购保税进口”(监管方法代码1210)进口方针的城市: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杭州、宁波、青岛、广州、深圳、成都、姑苏、合肥、福州、郑州、平潭、北京、呼和浩特、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南昌、武汉、长沙、南宁、海口、贵阳、昆明、西安、兰州、厦门、唐山、无锡、威海、珠海、东莞、义乌等37个城市(区域)。 (三十二)本布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实施时刻以海关承受《申报清单》申报时刻为准,未尽事宜按海关有关规则处理。海关总署布告2016年第26号一起废止。 境内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已签定出售合同的,其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事务的展开可延长至2019年3月31日。 特此布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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