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日起履行出口电商新政
2022-01-13 15:02:29
近来,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归纳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布告》(以下简称《布告》)。现解读如下: 一、有关布景 2018年9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归纳试验区零售出口货品税收方针的告诉》(财税〔2018〕103号),对跨境电子商务归纳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企业”)未获得有用进货凭据的货品,凡契合规则条件的,出口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无票免税”方针)。 为支撑跨境电商新业态展开,推进外贸形式立异,合作履行“无票免税”方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出台愈加便当企业的所得税核定征收方法。因而,税务总局制发《布告》,进一步清晰跨境电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促进跨境电商企业更好展开出口事务。 二、首要内容 《布告》从核定征收规模、条件、方法、程序、优惠方针等方面对综试区内跨境电商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相关事项进行了规则,旨在为综试区内跨境电商企业供给更为便当的操作方法。 (一)核定征收规模 为合作履行好“无票免税”方针,跨境电商企业是指契合财税〔2018〕103号文件规则的企业,即自建跨境电子商务出售渠道或使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渠道展开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二)核定征收条件 跨境电商企业经过商务渠道出口货品,是近几年展开的新业态。为鼓舞跨境电商展开,针对跨境电商企业出口货品无法获得进货发票的实际情况,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税〔2018〕103号文件,跨境电商企业契合规则条件,能够试行“无票免税”方针。关于这些企业,契合本布告规则的,企业所得税能够试行采纳核定方法征收。 (三)核定征收方法 因为跨境电商企业能够精确核算收入,为简化交税人和税务机关操作,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一致选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起,考虑到跨境电商企业出口货品的收购、出售,首要是经过电子商务渠道进行的,不同区域之间差异较小,为进一步减轻企业担负,促进出口事务展开,综试区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的应税所得率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法〉(试行)的告诉》(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8年第31号修正)中批发和零售交易业最低应税所得率确认,即一致依照4%履行。 (四)核定征收程序 综试区内跨境电商企业和税务机关均应依照有关规则处理核定征收相关事务。税务机关应及时完结综试区跨境电商企业核定征收判定作业,跨境电商企业应准时申报交税。 (五)优惠方针 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首要能够享用以下两类优惠方针: 一、是契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施行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方针的告诉》(财税〔2019〕13号)规则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方针条件的,可享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针。上述规则如有改变,从其规则。 二、是获得的收入归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则的免税收入的,可享用相关免税收入优惠方针。 三、施行时刻 《布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税总局网站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 caihong@youzan.com 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