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高行政法院宣判Uber不服气提到行政诉讼法
2022-05-17 17:17:01
5月10日信息,据台湾省《经济日报》报导,先前台湾政府交通运输部公路总局觉得Uber在台湾省有4件订单信息违背有关法律法规,遂对Uber给出罚款单台币1亿人民币(约RMB2200万余元),并责令Uber暂停营业,Uber不服气提到行政诉讼法。
对于此事,台北市高行政法院昨天做出宣判,评定Uber在台备案地是在台北,公路总局对直辖市辖内计程车货物运输业并没有管辖权,遂宣判公路总局撤消惩罚,而宣判Uber则得到申诉成功,可免去罚款。但是,公路总局表明,将依程序流程向最大行政法院提到起诉。
Uber根据互联网招募司机,再由服务平台指挥调度系统车子,运营载人。公路总局评定Uber没经申请办理审批,就运用互联网平台运营车辆交通运输业,揽载旅客扣除酬劳,违背公路法第77条要求,针对其4件订单信息(3件订单在台北、1件订单信息在台中)各惩罚台币2500万余元,并责令Uber暂停营业。
Uber不服气提到起诉,认为公路总局惩罚的违规行为属于尚未审批运营计程车货物运输业,但Uber备案于台北,仅限于台北市政府具备裁罚行政部门管辖权,公路总局并无管辖权。
公路总局辩称,公路法第37条第1项第3款同榜78条第1项要求,针对没经审批运营计程车货物运输业而违法者,直辖市政府部门及公路总局皆有有关管辖权限,且即使土地资源所管不正确,交到台北市政府也应是同样处罚,依行政程序法要求不用撤消原处罚。
仲裁庭强调,此案第一个的便是行政部门管辖权的异议。Uber以及协作安全驾驶所带来服务项目,的确是运营车辆交通运输业,但应属于计程车货物运输业或小型客车租赁行业,由Uber服务平台分派旅客与驾驶员,及其车钱、间距与时长。
仲裁庭表明,评定属于计程车货物运输业较为接近客观事实,而此一行政部门管辖权,就公路法第37条第1项要求,备案在直辖市的计程车货物运输就业者,主管部门应是直辖市政府部门,因而违背此项法律条文者,应受直辖市政府部门公路负责人企业裁罚,并非公路总局。
仲裁庭觉得,公路总局对直辖市辖内计程车货物运输业无管辖权,因而对Uber做成的原来地方所属有瑕疵的纪律处分,判撤消原处罚。
公路总局表明,重视台北市高行政法院对公路总局未具裁处Uber案管辖权的不一样看法,后面宣布接到裁判员本书,针对台北市高行政法院不一样看法一部分,将会与法纪企业研析,依程序流程向最大行政法院明确提出表明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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