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物流海外货运代理公司作为合同承运人
2022-05-19 15:56:09
货运代理提单是作为无船承运人签发的货运代理提单,一般为特殊目的考虑:
例如,由于信用证或其他文件的要求,客户需要倒签,这对船公司来说很麻烦,但对货运代理提单来说相对方便;为了隐藏一些商业信息,中间商不希望第三方了解信息,因此要求货运代理提单隐藏真实信息;或者货运代理向船运公司申请低价运输。因此,货运代理提单引起的欺诈案件经常发生。
具体案例:
在价格条件下,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了出口玉米的合同。
为履行合同,B公司通过香港A银行申请开立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信用证条款规定必须以美国E公司提单结汇。
2014年2月15日,中国A公司明确要求C货运代理公司将E公司提单交给A公司结汇给银行。同一天,中国D公司也出具了提单,收货人和通知人都是美国E公司。
3月5日,根据美国E公司的传真,中国D公司将货物释放给美国B公司。同一天,A公司接到银行通知,由于文件与信用证不符,无法结汇。
由于结汇失败,货物已被提取,E公司在中国也没有办事处,A公司随后向C货代公司和D公司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C公司受A公司委托向D公司订货,A公司明确要求E公司提单,C公司做法符合国际惯例,不属于越权或无权代理;
D公司有注册收货人的指人的指示,原提单已收回,不违反合同义务。a公司的损失是其接受信用证条款造成的风险结果。它与C公司和D公司没有直接关系,并决定驳回a公司的主张。
案例解析
在FOB术语下,买方通常委托一家具有特殊关系的海外货运代理公司作为合同承运人。货运代理公司服从买方的指示,为其特殊服务。即使在某些情况下,它也是买方专门为贸易欺诈而成立的公司。
这种情况是典型的利用货代提单和指示提单进行欺诈,导致我国出口商被骗,货款两空。
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出口商A公司和美国进口商B公司在贸易合同中同意FOB贸易条款。美国B公司掌握海运,指定海外货运代理美国E公司安排运输。
然后,E公司委托中国C货运代理公司向实际承运人中国D公司订舱并运送货物,美国E公司作为合同承运人向中国A公司签发HOUSE提单。
中国A公司用美国E公司的提单结汇,而美国B公司则用海运提单从中国D公司收货,然后用文件与信用证不符,使得中国A公司无法结汇,被银行退回。
由于美国E公司在中国没有办事处,中国A公司只能向中国C公司和D公司提起诉讼。
但由于中国C公司受出口公司委托处理事务,D公司没有违反合同,按照E公司的传真指示将货物交付给B公司。因此,a公司遭受了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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