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经济区域代理人可以与此同时代理欧盟商标和外表吗?
2022-05-24 14:01:46
欧洲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出文直取诱导性虚假陈述和未经同意许可租用客户会员专区资格证书两大类违反规定代理个人行为的情况下,还附带特定欧盟国家代理人六问。下列便是实际的6个问题。
1、申请者是不是必须特定欧盟国家代理人?
一切人都可以立即递交欧盟商标(EUTM)和外观专利(RCD)申请办理。殊不知,一旦欧盟商标申请办理递交,并在EUIPO以无代理方式的更正通告传出以前或以后,一切在欧洲经济区内没居所或具体运营地址或具备真正法律效力的工商局营业点的申请者务必选定一名代理人。
2、欧洲经济区域代理人可以与此同时代理欧盟商标和外表吗?
可以,欧洲经济区会员国的EUIPO技术专业代理人可以代理欧盟商标和外型事务管理。
3、哪些人可以加入EUIPO技术专业代理名册?
合乎下述标准的普通合伙人:欧洲经济区会员国之一的人民;开张地址或工作中位置在欧洲经济区;及其有权利代表欧洲经济区会员国的个人或法定代表人解决其中间工业生产产权局商标logo/外观专利事务管理。(注:这儿的中间工业生产产权局不一定合乎开张或聘请地址,但务必坐落于欧洲经济区。)
4、在哪里能寻找代理人?
可在欧洲国家知识产权局(https://euipo.europa.eu/eSearch/)对外开放数据库查询中搜索欧洲自由贸易区的居所。该信息库给予各种各样代理材料(研究会、员工、刑事辩护律师或技术专业代理人),每日升级。
5、若要变更代理人,要怎么做?
如已分派了新的代理人,他/她可以书面通知通告我区的代理人不会再代表顾客。假如新的代理人是职工的代表,那麼就不用受权。若有变化,要以书面形式方法确定及公示。
6、有法律部门解决各种各样专利权事项,能否将法律部门视作代理人研究会?
一般而言,依据EUTMR第120条和CDR第78条的要求,假如代理研究会包含最少2个有工作经历的刑事辩护律师或技术专业代理人,该代理人研究会将被认同。
法律部门如合乎以上标准,可视作合理的研究会。但是要留意的是,为防止搞混,提议将研究会名字与公司名字区别起来(例如,用“EUIPO专利权”取代“EUIPO”)。假如管理方法专利权事务管理的实体线单独于企业,实体线名字就可以被立即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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