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性试点区
2022-05-26 16:38:07
全文如下所示:税务〔2018〕103号各省市、自治州、市辖区、省级城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单位,我国税务总局各省市、自治州、市辖区、省级城市税局,我国税务总局驻全国各地特派服务处,中国海关总署广东省分署、各直属中国海关:为进一步推动跨境电子商务身心健康迅速发展趋势,培养商贸业态创新新模式,现将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性试点区(下称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出口)货品相关税收优惠通告如下所示:一、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公司出口未获得合理进货凭证的货品,与此同时满足以下标准的,实施所得税、消费税免税: (一)电子商务出口公司在综试区申请注册,并在注册地址跨境电子商务网上服务平台备案出口日期、货品名字、数量单位、总数、价格、额度。 (二)出口货品根据综试区所在城市中国海关申请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请办理手续。 (三)出口货品不属于国家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决策确立撤销出口退(免)税的货品。 二、各综试区基本建设领导组公司办公室和商务主管单位应统筹推进部门两者之间的交流合作和有关政策落实,加速创建电子商务出口统计分析检测管理体系,推动跨境电子商务身心健康迅速发展趋势。 三、中国海关总署按时将电子商务出口产品申请明细电子信息技术传送给税务总局。各综试区税务局依据税务总局清算的出口产品申请明细电子信息技术加强出口货品免税政策管理方法。实际免税政策管理条例由省部级税务商财政局、商务接待单位制订。 四、本通告所称综试区,就是指经国务院办公厅审批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性试点区;本通告所称电子商务出口公司,就是指建造跨境电子商务销售网站或运用以出口产品申请明细标明的出口日期为标准。 国家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商务部 中国海关总署 2018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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