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领域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规定
2022-05-27 16:45:27
7月17日信息,深圳交通运输局昨天宣布发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领域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规定》,用以加强深圳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领域个人信用信息的核算、公布、应用和监管管理工作中。
根据《办法》,市道路运输管理单位创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公司和客户失信名单。共享自行车公司本年度存有暴力抗法个人行为,拒不配合调研、拒不给予相关材料或是阻碍监管稽查人员证据调查的;在有效期内拒不整顿,或整改不过关的;收到书面形式整改报告后,在有效期内拒不整顿,或是给与有效缓冲期后,仍不整顿或是整顿不过关的;违背与有关监督机构签署的运营管理管理协议书和服务保证中有关车子推广、停止经营后保证金退回及车子回收利用规定;违背车子放置管理规定等老赖个人行为之一的,将被纳入公司失信名单管理。
《办法》要求,被纳入公司失信名单的,将不可在深圳市新增加车子推广或是车子升级。除此之外,根据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及我国、地区出台政策合乎失信黑名单公司协作管控和联合惩戒状况的,对公司法人代表和有关责任人采取有效的联合惩戒对策。
对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客户来讲,客户如存有故意毁坏或是偷盗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擅自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车体黏贴或是乱涂乱画广告纸;违反规定骑车、放置被政府部门有关监督机构惩罚或是被公司惩罚,一年内总计3次及以上等个人行为之一的,将被纳入客户失信名单管理。
依据《办法》,深圳道路运输管理单位按月统计分析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客户的信誉情况,并在政府部门监管平台上公布,针对纳入失信名单的客户,促进列入征信系统。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公司理应每个月根据政府部门监管平台获得失信名单客户信息。《办法》还激励和适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公司对列入失信名单的客户采用车子停止使用或是禁止使用的联合惩戒对策,有效期限1年。
据公示表明,《办法》自2019年7月12日起实施,有效期限3年。
下列为《深圳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领域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规定》全篇:
限的限定。
内公布。
纳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公司和客户失信名单的信息公布限期为3年,别的信息的公布限期为1年。
信息公布限期期满或是无效的,不会再公布披露。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和条例另有规范的,从其要求。
限内,向市道路运输管理单位提出质疑申请办理,并给予证明文件。
市道路运输管理单位理应在审理生效日10个工作日开展审查。经核查,市道路运输管理单位门户网公布的信息与信息给予企业供应的信息不一致的,理应进行更改并通告质疑申请者;市道路运输管理单位门户网公布的信息与信息给予企业供应的信息一致的,理应传送信息给予企业解决,并将传送状况告之质疑申请者。
申请人对限内不予整顿,或是给与有效缓冲期后,仍不整顿或是整顿不过关的;
(四)违背与有关监督机构签署的运营管理管理协议书和服务保证中有关车子推广、停止经营后保证金退回及车子回收利用规定,情节恶劣的;
(五)违背车子放置管理规定,导致严重影响的。
1年。
限。减少后的公布限期自该个人信用信息公布生效日不少于1年。
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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